原告耿**与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耿**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及损害后果的鉴定,2018年1月2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收到该鉴定意见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9,541.37元(含医疗费20,679.27元、后期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480元、营养费2,700元、残疾赔偿金149,868.60元、误工费72,000元、护理费24,507.75元、交通费5,000元等计289,235.62元的60%,即173,541.37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本文书还有3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