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迈亚方圆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亚方圆公司)与被告北京园博园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博园公司)、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交管局)、第三人富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盛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亚方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园博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王**,北京交管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候为华,第三人富盛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迈亚方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和第三人连带支付光纤及带宽租用费828800元(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5年9月18日)、违约金41440元(按协议总额的5%)。
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9日,原告和第三人签订《光纤及宽带租用协议》,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提供4条光纤链路及38个监控点的带宽租用服务,租用费为每年621600元。如第三人不及时付款,应向原告支付不超...(本文书还有2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