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李**,被告王**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赔偿损失100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王**负担。事实和理由:王**是我亲弟媳,也是我实际控制公司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02年8月5日,公司股东会决议借用员工名义购买房屋,由我筹措资金并支付购房款,王**同意我借用其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大行基业大厦×号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2001年3月27日,我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付北京大行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行基业大厦**层(×、×、×、×、×)房屋购房定金5万元,同年6月25日支付首期购房款4901535元,后又偿还涉案房屋的所有贷款。2014年1月14日,王**未经我同意擅自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后我将王**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我所有并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我名下。庭审中,因王**恶意否...(本文书还有24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