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xx,女,1976年8月**日出生。
上诉人唐xx因与被上诉人万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3)珠民一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许*、被上诉人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万xx和唐xx于200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万xx系初婚,唐xx系再婚,2003年9月2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唐xx,2011年1月**日生育一男孩唐x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2年双方从衡阳老家先后搬到东莞市椁木头黄江镇做生意,共同经营。自2009年开始,因万xx、唐xx互相怀疑对方有不正当行为及万xx与唐xx父母关系处理问题,双方发生矛盾,而且相互殴打,万xx于2012年9月20日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双方达成...(本文书还有30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