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成都市青白江区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青白江医保局)因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德奎系成都隆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职工,隆达公司在青白江医保局处为张德奎办理了工伤保险。范**系张德奎之妻,张*系张德奎之女。2016年3月10日,张德奎骑车上班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巨石大道与××路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张德奎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德奎负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6月6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6)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德奎的死亡为工亡。2016年9月2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113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张*、范**应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289487.5元。后隆达公司就张德奎的工亡向青白江医保局提交了《成都市工伤保险一次性工...(本文书还有3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