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理由如下:2015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丰台区菜户营甲86号院**号楼的房屋。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65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