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多艳昌、被告北京安巢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巢置地公司)及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反诉原告)多艳昌及被告王*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xx、杨**,被告安巢置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李*与多艳昌、安巢置地公司签订的21世纪《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合订本);2.判令解除李*与多艳昌、安巢置地公司签订的21世纪《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标准版);3.判令多艳昌、王**返还原告所有的位于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三期b区(规划d-6地块)住宅及配套b-1#住宅楼**层**单元xxx号房屋;4.判令多艳昌、王**支付原告违约金40万元;5.判令安巢置地公司对多艳昌、王**应支付的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多艳昌、安巢置地公司与王**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4日,原告接到一个自称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号世纪房屋买卖公司中介员任福的电话和短信,说他有一个客户想看原告的房屋,在原告明确说明还没有取得房本情况下,任福即承诺能卖,叫原告带齐购房合同、户口本、夫妻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发票等原告房屋所有有关的材料过去。2016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匆忙签署了个人购房“21世纪《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及《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多艳昌以人民币200万元总价款,购买原告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高教园区三期b区(规划d-6地块)住宅及配套b-1#住宅楼**层**单元xxx号房屋。其中合同约定定金40万元及首付款130万元,还同时约定购房尾款人民币30万元整应于过户当日支付原告。多艳昌在签约当天将人民币130万元整支付了原告,第二天即2016年5月26日又将人民币40万元整支付了原告。原告在与二被告签约第二天即2016年5月26日,即将爭议房屋完整交付给被告一及被告三。2016年8月31日开始,原告向二被告及被告三陆续电话、短信,质疑被告一当时至今没有北京市个人合法购房资格,不具备签署合同的条件,...(本文书还有84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