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张**、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城建设公司)、马鞍山市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恒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被告春城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被告嘉恒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张**、春城建设公司、嘉恒置业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1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春城建设公司、嘉恒置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嘉恒置业公司在本市博望区丹阳镇开发阳***小区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春城建设公司施工。后春城建设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张**施工。张**在施工过程中,又与任**达成协议,将工程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任**。2016年3月15日,任**与张**...(本文书还有23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