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被告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885.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3600元、陪护费600元、交通费299元。事实和理由:2005年2月25日,原告因慢性结石性胆囊炎入住被告医院腹腔镜科行腹腔镜手术,被告医生不负责任,在对原告的治疗过程中违反医疗规范,造成原告肠瘘、腹腔感染一系列严重后果。此后,由于被告不规范的操作,导致原告长期腹腔脓肿,反复感染,直至出现肠粘连、肠梗阻,形成长期医疗依赖。经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杨*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已经发生的费用进行了赔偿。十年来,原告饱受腹胀腹痛折磨及随时可能出现的肠道糜烂、穿孔、病变等威胁,导致原告长期精神抑郁并伴有医疗事故后遗症造成的营养不良,并于2016年诱发...(本文书还有3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