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司**、孙**与被告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淄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鉴定)。原告司**、司**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淄矿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司**、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淄矿医院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淄矿医院支付:1、医疗费2060.18元;2、护理费4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4、住院交通费50元;5、死亡赔偿金680240元;6、丧葬费31781元;7、鉴定费20000元;8、鉴定差旅费706元;以上八项要求被告承担60%;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要求被告全部承担,共计491232.31元。事实与理由:司衍安于2016年11月13日...(本文书还有1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