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对损害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请。
热力公司辩称:原告财产损失是由于室内设施漏水造成,热力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热力公司在供暖时已采取有效措施通知业主;案外人张*与原告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已由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原告承担责任,无其他侵权责任主体,热力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求驳回原告对热力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2016)豫1403民初****号判决书、价格评估报告书、(2016)豫1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群发信息、原告的手机号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虽然否认供暖协议书上的“陈**”三字系其所写,物业公司认为该签字系原告妻子代笔,与原告办理入住手续的签字一...(本文书还有1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