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胡**、第三人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汝*、被告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淮南市××区××翰***小区××室房屋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2.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方**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确认位于淮南市××区××翰***小区××室的房屋属原告所有;3.判令第三人方**立即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变更登记;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三人方**经协商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总价35万元购得第三人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惠利翰林华府**栋**室房屋(房地权淮田字第××号)。原告分数笔向第三人支付了购房款,其中一笔10万元以2014年6月12日第三...(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