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伍**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尹四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委托代理人邓**、秦**被告伍**的委托代理人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伍**和符**系夫妻关系,是中山市智海人才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海公司”)的股东。陈**与他们素不相识。2012年12月中下旬,伍**和符**之女符丽华打电话给陈**:其父母经营的智海公司生意一向很好,过往两年的经营利润都有200万元。现有旧股东退股,对于陈**而言是个好机会。两天之后,陈**从广州专程来到中山与伍**、符**、何符丽华见面。三人均反复告知陈**:智海公司经营状况一向很好,2013年的经营利润最低也不会低于100万元。并且,凭伍**和符**的人脉,根据《中经信【2011】623号》文件,智海公司保守估计在2013年底能得到专项扶持资金100万元。另外,智海公司学历认证业务每年的净利润有10多万元。陈**入股智海公司后,仅2013年一年最低可分得不少于20万元的股利。但基于智海公司旧股东尚未完...(本文书还有4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