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钟**诉被告湛江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物业)、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四人民医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和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金鑫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被告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钟**、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钟**与被告金鑫物业雇用劳动关系存在事实;2.判令被告金鑫物业支付钟**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76300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28844×20=576880元,丧葬补助金为6054×6=36324元,尸体冷藏费:150000元(按实际产生计);3.判令被告第四人民医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钟**、钟**与死者钟**是父子关系。钟**受雇于被告金鑫物业,约于2014年初开始在第四人民医院门岗亭上班,负责车辆出入管理及收费工作。2015年9月12日早上,钟**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