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田**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罗*、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7055.6元;2.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不足部分由第一被告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第一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3日,罗*驾驶小型轿车与田**发生交通事故,田**受伤后住院,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负事故次要责任,由罗*承担80%赔偿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对本次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均无异议,本次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万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医疗费扣除20%自费药,自费药部分由责任人分别承担。对原告的具体费用在质证时具体发表质证意见。本次事故是主次责任,在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承担70...(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