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张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华、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自2015年8月20日起以2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三倍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0日,两被告因承包尚锦城门窗工程需资金周*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8月20日归还,同时约定到期未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连带本息一次性退还,并要承担一切法律经济责任,但两被告均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不还款。
张华、文*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