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6月3日签订的《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的河南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2.73﹪股权(30万的认缴出资额),并协助将股权办理在原告李*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李**丈夫熊南生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熊南生提供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605亩土地,被告负责投资,熊南生将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其中就包括原告持有的2.73﹪的股权)变更到被告名下,双方共同开发建设住宅。协议签订后,原告李*依约将名下高速快运服务有限公司2.73﹪的股权(共30万元的认缴出资额)过户到被告名下。因被告...(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