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借款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日共计10.8万元,并自2017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因经营豫康时尚酒店的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于2016年1月1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15‰,每月6000元,同时,被告将其购房手续原件交给原告用于借款担保。借款...(本文书还有2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