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胡**自2000年起在正阳县城做凉粉生意,从2001年起一直为正阳县德裕量贩供应凉粉。2014年9月1日早晨7时许,原告在正阳县购物广场遇到被告张**,就问他为什么抢夺原告的生意,被告出言不逊,并挥拳对原告的头部猛捶,将原告打晕在地。后原告被送往正阳县人民医院治疗。正阳县公安局于2014年9月20日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8天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为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被告是卖凉粉的,并不认识原告,是原告认为被告替代了原告的生意,原告的父母和原告一起拿钢管殴打被告,原告还用拳头打被告两拳,原告父母也参与打被告,还把被告的凉粉扔了,被告只是捶了原告的脸一...(本文书还有22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