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自1997年以来,被告人柴红凯信奉法轮功期间,向其家人、同事宣扬法轮功邪教思想,唆使他人信奉法轮功。2013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柴红凯在位于登封市区崇高路**号附1号其家中,利用电脑、刻录机、彩色打印机等设备制作宣扬法轮功邪教的传单、书刊、光盘等宣传资料,其对外传播或提供给被告人张某某传播,并伙同被告人张某某为王**、耿**、冯*某等人安装调试能够接受境外法轮功节目的卫星接收器供其收看邪教宣传节目。至案发,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柴红凯家中搜查扣押法轮功邪教书刊90余册、光盘17张、传单、图片等宣传品1000余份及半成品、制作材料和设备。
上述事实,被告人柴红凯、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王**、郭**、柴**、王**、李**、耿**、郭**、李**、刘**、冯*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视听资料;被告人张某某从柴红凯处取广播电视设施的清单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二...(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