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山法院)作出的(2017)粤0803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霞山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附属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湛霞法执字第421号],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湛霞法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划拨附属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湛江第一支行营业室账号*******.04元至该院账户以清偿债务。附属医院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向霞山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5)湛霞法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附属医院的申请。附属医院不服该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粤08执复****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霞山法院(2015)湛霞法执异字第77号执行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本文书还有3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