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邵光东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审理。在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撤回其对宋建新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庭口头裁定准许其撤诉并已记入庭审笔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2年7月2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期限1年,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如逾期违约,则还应按每天1‰支付违约金。同日,被告将其工资存折...(本文书还有16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