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与被告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合伙期间债务75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根据(2008)绍民一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绍兴市大唐建筑有限公司应赔偿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85947.80元,原告唐**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绍兴市大唐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绍兴市中级...(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