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肖**,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曾*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因生意经营资金周*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0多元,被告除支付少部份利息外,一直未归还本金。原、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和2月20日经核帐,被告尚*原告5840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1月8日前归还借款,并约定利息为月息5%,但被告后一直未支付本、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84000元,并自2016年2月20日起以584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利息,直清偿之目止...(本文书还有11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