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四川蜀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能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源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蜀能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源电公司委托代理人向*、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成都电业局与四川蜀能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月31日更名为蜀能公司)签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蜀能公司承建成都电业局的成都市崇州线路8.784公里、杆塔38基工程。2007年4月9日,源电公司与蜀能公司签订《送电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蜀能公司将其位于崇州市的110kv崇东线路新建工程劳务分包给源电公司;源电公司施工的范围为110kv崇东线路新建工程所有施工图约定范围(基础施工,杆塔及接地工程、放紧线、附件安装、工地运输、各分项工程检修及验收配合,工程移交配合等);工程价款采用各分部工程单价形式;工期自同年4月10日至同年8月10日。合同签订后,源电公司即进场施工,并任命冯*勋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同年6月27日、9月19日、9月29日、2008年1月21日,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本文书还有50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