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广*公积金中心辩称:1.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我中心在作出责令决定前,首先审查了许**提交的民事判决、再审裁定、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纳税清单等证据资料,该证据资料足以证明许**与雅士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期间、工资等相关事实。其次,我中心依法向雅士公司发出了核查通知,就雅士公司与许**的劳动期间、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相关事实向雅士公司予以核实,雅士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我中心认为异议不成立,于是依法向雅士公司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决定。2.雅士公司提出的诉讼理由无法律依据。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住房公积金专项行政法规,施行于1999年4月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我中心是依法成立的由法规授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依法作出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本文书还有4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