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70年10月**日出生,住福建省东山县。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泉州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丰公司)、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林**申请再审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民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林**实际出借款项为93万元,该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林**实际出借款项应为625万元。陈**因收购盈丰公司需要资金投入“隆凯花苑”项目建设,向林**借款,因该房产项目建设进展慢,所以约定分期根据资金需要借款。林**出借的第一笔93万元以转账给陈**,其他部分均为在陈**需要资金时,林**安排张某、李...(本文书还有17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