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雍**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计划生育指导站(以下简称浦口计划生育指导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雍**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林*,被告南京市浦口区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委托代理人邓*、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雍**诉称:1996年7月,因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原告被刘*村沈家组村原妇女主任刘*美带到被告处做人工引产手术。术后不久,原告身体明显不适,长期腹痛且下体大量出血。原告长期就诊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直到2013年9月,原告在南京市第二医院被行全子宫切除术才知因引产手术的不彻底导致子宫底部肌壁破碎的骨骼嵌顿。经专家论证,被告为原告进行的人工引产手术的医疗行为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子宫切除的损害后果构成七级伤残。
原告认为原告原做人工引产手术时,因被告钳夹术中操作失误致胎骨残留宫腔,导致原告子宫被切除及长期身...(本文书还有2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