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诉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新分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委托代理人肖**、xxx,被告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新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诉称,2017年7月31日上午8时许,原告到被告华新汽车*站内购票前往祁东县,在购票完成后从候车厅行走至班车停放处期间,因被告候车大厅走廊地面积水,导致原告不慎滑倒摔伤。经被告工作人员送往衡阳市南华附二医院检查,诊断确认: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关节退行形变。当日在该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后因护理便利需要,次日转院至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在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被修正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左膝髌骨韧带断裂、左膝关节腔积血。在该院住院治疗15日。在以上两院住院期间,分别花费治疗费用2675.75元、11400.67元。原告出院后,因家庭经济拮据,伤情未愈,至今不能从事劳动活动,还需要家属护理。经衡阳...(本文书还有22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