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1与被告王*2、余**、任**、刘**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1及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任**,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1诉称,王*2与余**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于1963年6月**日生育一子王*3(即本案的被继承人)。王*3于1984年与任**结婚,1985年8月9日共同生育一子王*1。1994年12月29日,王*3与任**协议离婚。2005年1月11日,王*3与刘**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3于2015年9月14日因病死亡。王***生前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职工。1990年7月,王*3与任**通过单位集资取得位于xx镇第**层砖混结构的住房一套,面积67.67平方米。王*3系电信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死亡后享有的各项待遇共149917元(该款王*1已取走5万元,刘**已取走3万元,余下69917元未分配)。王***生前购置了企业年金保险,王*3退休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每月支付580元的企业年金,已支付1年,还有9年(约62640元)未支付。被告刘**在2015年10月独自将住房公积金取走24500元。现请求对王*3所有的位于垫江县xx镇xx住宅房屋1套、王*3单位支付的死亡待遇款69917元、王*3应取得的保险待遇62640元、王*3的住房公积金24500元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王*2、余**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我们愿意把自己应继承分得的...(本文书还有5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