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黄*(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反诉原告)杨**(以下简称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杨**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向黄*支付违约金39万元;2.判令杨**向黄*支付律师费3万元。事实和理由:黄*与杨**于2016年2月28日签订编号为*******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同日与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杨**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号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黄*,购房款为7800000元,杨**于收到全部购房款当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黄*。黄*已于2016年6月2日向杨**付清全部购房款,杨**未按期向黄*交付涉案房屋。杨**已严重违约,应支付违约金。
杨**辩称,我方已经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在黄*未将购房款全额支付的情况下我方已经将涉案房屋过户,黄*在与我方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带租约,且我方已经将住户的电话告知黄*。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北京众联安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安泰公司),应由众联安泰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本文书还有49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