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郑**的全部诉请,或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郑**负担。事实和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转账记录及相关短信来往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涉案20万元款项是郑**支付给黄**的设备损坏赔偿款。双方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鸭肉加工生产线承包合同》,郑**在承包期间未经黄**允许,私自拆除、改建屠宰加工厂内的原有设备设施,将原有加工厂内完好的设备全部破坏,致使设备损坏无法使用,所需要的设备维修款超过180万元。为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先由郑**向黄**支付20万元的前期部分设备损坏维修赔偿款,其余设备设施由郑**负责后期修复。涉案短信来往记录讨论的是相关赔偿款支付问题。2.郑**主张涉案20万元款项为借款,不符合常理,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郑**主张涉案20万元款项为借款,理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如此巨额款项交易额,若是借款,双方理应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本文书还有4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