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曹**、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岳彩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向贸易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6000000元;2.判令被告张*向贸易公司支付不当得利利息131572元(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4.35%计算,计算184日),共计6131572元;3.判令被告张*向贸易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双方经朋友介绍相识。之后,被告及朋友一直与原告原法定代表人联系,欲说服原告原法定代表人筹集资金2000万美元,被告筹集资金600万美元,共同投资国外一林业项目。但因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并无能力筹措这么多资金,故该项目一直无任何进展。在...(本文书还有2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