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董**、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月份原告赵**经被告董**介绍向被告常**借款100000元,原告赵**在偿还部分现金后无力偿还,被告常**将原告赵**的车辆开走抵偿部分债务,后经被告董**说和,由其将我存放在煤场的3000吨煤拉走抵偿被告常**剩余债务。但被告董**将煤拉走后,被告常**又以原告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常**却说被告董**将煤拉走与其无关,法院对此抵账行为未以认定。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原煤3000吨或折价补偿40000元;2...(本文书还有1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