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支行诉被告绍兴南光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光纺织公司)、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天公司)、恒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柏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光纺织公司、新中天公司、恒柏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支行诉称:2015年10月11日,原告与南光纺织公司签订编号为2015年授字第212号的《授信协议》,约定:由原告向南光纺织公司提供人民币1500万元的循环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即从2015年10月29日起到2016年10月28日止,授信的种类和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等。
2015年10月11日和2015年10月15日,新中天公司、恒柏集团分别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表示自愿为南光纺织公司在上述《授信协议》项下所欠原告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原告根...(本文书还有23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