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姜**诉被告丹东市中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及两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被告丹东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黄**的丈夫、原告姜**的父亲姜*生前系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分行干部,2011年5月退休。自2012年6月起,姜*在辽宁咨发建设监理预算咨询有限公司工作。
2012年10月17日下午,姜*以腹痛,大汗半小时为主诉由120急救车送到丹东市中医院急诊室就诊。经急诊医生检查病人后,以腹痛原因待查为诊断收入院治疗,病房号为808。入院后姜*症状加重。被告护士为姜*进行了三次胃肠减压插管并注射654-2号药物。在第三次胃肠减压插管过程中,姜*突然出现抽搐、神志不清,被告护士离开患者姜*去找医生,后经赶来的医生与护士抢救无效,姜*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姜*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错误,该错误...(本文书还有36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