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卢**住房公积金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钟**、谢**,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番禺恒宝饰物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12月7日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文)第三条“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单位都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和新开展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本文书还有3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