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及其委托代理人温**,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太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温**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小区**栋**单元**层**号户房屋所有人,居住于该房屋。2013年12月份被上诉人未通知上诉人,也未经上诉人同意,及上诉人所住本栋楼其他住户同意,擅自在上诉人所住房屋屋顶搭建通讯设施。被上诉人搭建在上诉人所住房屋上的通讯设施之后,上诉人晚上睡觉,总梦到被...(本文书还有2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