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诉被告邵阳市大祥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朱*、被告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5年5月24日上午,原告在绥宁造纸厂工作时不幸被机器绞伤,急入绥宁县中医医院求治,该院简易加压包扎固定止血,并做了x线检查,即转入被告外科治疗。被告医生也作了诊断,当即对原告进行外科手术,2015年7月16日原告出院,出院后一直在家修养,2016年6月6日原告感觉受伤部位一直没有好转,于是到正大邵阳骨科医院检查,发现受伤部位没有愈合,2016年6月13日原告再次到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复核检查,结果与正大邵阳骨科医院检查情况一致,即x线示:原告左肱骨中段骨折术后,断端骨...(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