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判令张**支付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对于患者在医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由医疗机构即分界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却又要求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对三位原审被告之间责任的划分无事实依据。本案的鉴定报告并未对一审三位原审被告各自所涉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大小(或责任比例)进行划分,一审法院不应当擅自在分担责任的比例上做出判断,而应当交由鉴定部分进行鉴定,划分责任比例;三、张*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是张*与分界卫生院之间的事情,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四、分界卫生院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案张*的行为即便存在过错,也与损害后果不存在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要求张*分担责任有违法理。在张*没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却要分担导致后果发生的分界卫生院所应承担责任的40%显失公平。根据鉴定报告,张*与二院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均无因果关系,同样是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但承担的责任却天壤之别,张*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张*承担连带责任系事实认定错误且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本文书还有4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