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吕**、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桂**、被告吕**、被告吕**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4月3日下午2时左右,因原告儿子史**前一天清明上坟时开三轮轧着被告地里的麦了,被告吕**手拿铁锨到原告家门口辱骂其家人,史**上去与吕**理论,被告吕**朝史**的头打了一铁锨,把史**拍倒在地,原告出来劝被告,被告不听反而动手打原告儿媳李*丽,原告上去阻止,被告吕**和其儿子吕**便动手撕打原告,原告抬脚想踢被告吕**,吕**上前掀着原告的腿将原告掀倒在地,并用身子使劲按压原告。后原告被送至正阳县中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左侧股骨胫骨骨折,并做了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经法医初步鉴定,原告伤情为轻伤。原告受伤两月后,因左下肢损伤,被驻马店蔚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原告以后还需进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费用评估需60000元。综上,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9602元。庭审中...(本文书还有2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