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月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宁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真好照明科技厂(以下简称真好照明厂)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月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真好照明厂主要负责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月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不当得利140700元给原告,并向原告支付利息5887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2日,由于原告方工作人员的失误,将人民币140700元错误地打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至今未能收回。
原告月宁公司就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上海银行业务委托书、明细对账单、查询单;2.收条。
被告真好照明厂辩称: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认为2015...(本文书还有1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