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福泽龙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泽龙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福泽龙公司的《商事登记信息》记载,原告成立日期为2006年3月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业户地址为广州市从化江埔街灌村路口,法定代表人为黄**。2015年3月26日,被告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查询表》,称:“经查,广州福泽龙卫生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015年3月27日,被告市公积金中心向原告作出穗公积金中心督登字(2015)17号《关于限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通知书》,其内容包括:“……请你单位...(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