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康平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赵**、被告康平县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61090.39元(仅自付部分)。后续治疗费踝关节置换术,15年置换一次,需要置换3次,每次需要10万元左右,踝关节治疗费30万元,三次手术需要住院4个月,误工费51080元、交通费7800元,住宿费12000元,陪护费178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0元、陪护费18893元、伤残赔偿金64671元、误工费2647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4671元、住宿费17120.47元、交通费14755.75元、餐饮补助费3154元。患者及近亲属陪同患者就诊及解决医疗纠纷所需误工费,计算费用的亲属不超过2人,一人费用53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子女84432元,父母亲88730元。残疾用具费轮椅8000元,拐杖2400元。以上所有费用合计1211600元,按照责任比例,1211600元×85%=1029860元,加上鉴定费7000元,合计1036860元;2.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李*因摔伤于2014年10月14日就诊于康平县医院,诊断:右内外后踝骨折,右腓骨骨折。2014年10月15日局麻下实施牵引术。2014年10月23日(骨折后第9天)实施切口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发生腓总神经损伤。院方隐瞒神经损伤事实,不诊不治不查,使患者丧失知情权,错过神经治疗最佳时机,造成患者残疾的后果。原告认为院方由...(本文书还有6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