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东莞市穗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萍乡市永盛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5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穗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武*海事法院(2013)武海法商字第01543-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海事法院管辖。理由有二:一是虽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运输始发地南京市所在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但涉案《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运费结算方式为“装货结束后付9万元整,余款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卸完验收后一次性结清”,穗丰公司已在南京装货结束后履行了9万元的运费支付义务,涉案剩余运费已与南京市无关,应在卸货港东莞市结算,故应认定东莞市为涉案合同履行地。二是本...(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