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借款本金41666.67元;三、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16666.67元(以尚欠借款本金41666.67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8日开始,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4月13日),并按此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4日,被告因需向原告借款74181.51元,原告银行转账出借50000元,其余现金出借,借款期限为36个月,月还款本息总和为2383.89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协议》。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根据双方的《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可...(本文书还有20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