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与被执行人黎**、麦**、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3年7月6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本文书还有4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