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男,1959年12月**日生,汉族。
上诉人白**因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1)滦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被上诉人(出卖方)锡林浩特市冀东霸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上诉人(买受人)白**(乙方)、担保方季**(丙方)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约定:甲方将乘龙汽车(底盘号:×××、×××、×××、×××、×××,发动机号:1610*******、1610*******、1610*******、1610*******、1610*******)五辆卖给乙方,车价款1816920元,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首付款240000元,其余车款1576920元,乙方分24个月付清,付款期限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6月10日止,每月10日前结算。乙方必须按双方签订的合同按时交款,如乙方违约,乙方承担欠款额30%的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2010年...(本文书还有14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