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双,男,199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男,1989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李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双、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一审时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借款金额不清。上诉人除转账支付41,500元借款外,还以现金交付了8,...(本文书还有1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