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民***********与被告李**、武汉鑫邦***********、湖北鑫邦***********、武汉鑫邦***********、武汉鑫邦***********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民商服务中心)与被告李**、武汉鑫邦诚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鑫邦诚广告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鑫邦农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邦诚消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商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武汉鑫邦诚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鑫邦诚广告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武汉鑫邦农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鑫邦诚消费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商服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878725.13元。2、判令第一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判令第二至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本文书还有3011字未显示)